(2016)吉0282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永兴社与丁殿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永兴社,丁殿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180号原告: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代表人:张广仁,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玉良,桦甸市金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永兴社,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代表人:马兴文,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玉良,桦甸市金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殿元,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萍,吉林李春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永兴社与被告丁殿元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永兴社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永兴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永兴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永兴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