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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民初5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2016)琼0271民初5372号王某飚诉陈某建、第三人陈某志、黄某权 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飚,陈某建,黄某权,陈某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民初5372号 原告:王某飚。 委托代理人:王某,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建。 第三人:黄某权。 第三人:陈某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飚诉被告陈某建,第三人黄某权、陈某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飚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王某飚负担。 审判员  陈孟灿 bvzmfbsvedyofvk9vs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俊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