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民初5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2016)琼0271民初5372号王某飚诉陈某建、第三人陈某志、黄某权 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飚,陈某建,黄某权,陈某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民初5372号 原告:王某飚。 委托代理人:王某,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建。 第三人:黄某权。 第三人:陈某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飚诉被告陈某建,第三人黄某权、陈某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飚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王某飚负担。 审判员 陈孟灿 bvzmfbsvedyofvk9vs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俊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