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4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何胜利与高宝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胜利,高宝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658号原告:何胜利,男,1988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高宝宝,男,199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何胜利与被告高宝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何胜利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胜利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光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