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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4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何胜利与高宝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胜利,高宝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658号原告:何胜利,男,1988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高宝宝,男,199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何胜利与被告高宝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何胜利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胜利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光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