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历玉兰与贾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玉兰,贾保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498号原告历玉兰。被告贾保芹。原告历玉兰诉被告贾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历玉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历玉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历玉兰负担。审 判 长 贺夫建审 判 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成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