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9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招伟津与石文峰、刘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伟津,石文峰,刘春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030号原告招伟津,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兰卫孝,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红日,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文峰,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刘春波,女,1979年5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招伟津诉被告石文峰、刘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招伟津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文峰、刘春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伟津撤回对被告石文峰、刘春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招伟津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