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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民辖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辖终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农民。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6民初965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齐 萍代理审判员  郝静静代理审判员  韩贞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传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