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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刘星星诉临湘市沈君炭仙有限公司、临湘市沈君炭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星,临湘市沈君炭仙有限公司,临湘市沈君炭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787号原告:刘星星,女,汉族。被告:临湘市沈君炭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侦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湘市沈君炭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利诚资产清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刘星星与被告临湘市沈君炭仙有限公司、临湘市沈君炭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星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星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星星负担。审 判 长  邓曙龙审 判 员  胥出凤人民陪审员  孙炎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