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锦诚陈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诚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刑初2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锦诚陈某甲,男,汉族,1995年7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吴川市人,户籍所在:吴川市黄坡镇白沙江村22号。因本案于2015年7月5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决定对被告人陈锦诚陈某甲取保候审。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锦诚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锦诚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21时许,吴川市黄坡镇白沙江村村长陈某4、副村长陈某5等村干部组织该村村民在白沙江村“灯棚”处开会,研究村中土地被云湛高速公路工程征用一事。会议过程中,被告人陈锦诚陈某甲等人与村长陈某4意见不合而发生争吵,后陈锦诚陈某甲用拳头打了一拳陈某4的左面部,致陈某4朝后倒地。此外,陈锦诚陈某甲推了一掌前来劝阻的陈某5右肋部,致陈某5跌倒地上。在场的群众见状将陈锦诚陈某甲拉开,陈锦诚陈某甲即逃离现场。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某4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5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陈锦诚陈某甲在案发后与被害人陈某4、陈某5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陈某4、陈某5损失合共人民币10700元,取得陈某4、陈某5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锦诚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锦诚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4、陈某5的陈述;3、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6、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7、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8、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9、户籍资料;10、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悔改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锦诚陈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锦诚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锦诚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锦诚陈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锦诚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经查,公诉机关上述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锦诚陈某甲本次犯罪情节较轻,其在案发后能认罪悔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双方的社会矛盾已得到化解,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锦诚陈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锦诚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冲审 判 员 林 弦人民陪审员 钟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占 键附:相关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