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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刑初38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无业。因犯抢劫罪,2005年7月20日被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4月20日减刑释放。因吸毒,2016年4月11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6月28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384号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蒋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大厦爱逛街“遇见美”女装店内,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邓某放于店内的18件女装盗走。2、2016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蒋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大酒店大厅柜台处,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放于柜台内的三包价值195元的软蓝芙蓉王香烟和二包价值200元的和天下香烟盗走。3、2016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大厦爱逛街二楼卡宾奴男装店内,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黄某放于店内的一台黑色联想牌电脑盗走。4、2016年4月11日12时10分,被告人蒋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中心汽车站家用电器便民店内,秘密将被害人梅某放于店内货柜里的一个黑色苹果牌挎包盗走,包内有一台价值1230元的HTC手机和800元现金。案发后,被盗手机和454元现金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以上,被告人蒋某共盗窃作案四起,财物价值共计245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销售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害人邓某、刘某、黄某、梅某的陈述;被告人蒋某的供述;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7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李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颖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