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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那顺巴雅尔诉被告宝音德力格尔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顺巴雅尔,宝音德力格尔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1657号原告:那顺巴雅尔,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政法委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五月,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蒙古族,地税局干部,住同上。被告:宝音德力格尔,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那顺巴雅尔诉被告宝音德力格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那顺巴雅尔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搜集证据另行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那顺巴雅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那顺巴雅尔负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木其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