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邵淑兰与刘福有、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淑兰,刘福有,刘玉兰,邵淑兰,刘福有,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820号申请执行人:邵淑兰,女,1929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福有,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玉兰,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淑兰与被执行人刘福有、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权利人邵淑兰曾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11日,权利人邵淑兰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刘福有、刘玉兰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