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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天寿、郑丽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郑丽宏,郑天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387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清桥花园J栋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81562945J。法定代表人谢应能,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先禄,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丽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郑天寿,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丽宏、郑天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亮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小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