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民终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南华县木材厂诉谢文章、原审第三人周兴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华县木材厂,谢文章,周兴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民终6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华县木材厂。住所地:南华县龙川镇撒马场。组织机构代码:79986947-8。法定代表人:罗应才,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明,云南明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文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绍福,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周兴强,男。上诉人南华县木材厂与被上诉人谢文章、原审第三人周兴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华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4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华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4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华县木材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明审判员 李佳岭审判员 蒋文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