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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7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金华新中驰汽车有限公司与周小平、汪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新中驰汽车有限公司,周小平,汪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初7674号原告:金华新中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1303号,现经营地:金华市义乌街231号之江大厦1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柳根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雯婷,公司员工。被告:周小平。被告:汪羽。原告金华新中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驰公司)为与被告周小平、汪羽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周小平、汪羽共同归还欠款本金59713.69元,违约金11942.74元(按照欠款本金20%计算),合计总金额71656.43元;2.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中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雯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小平、汪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28日,被告周小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城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城西支行)签订了《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汽车分期业务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对周小平所持指定贷记卡(卡号:62×××26)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转向商户分期额度,用于在原告处购买斯巴鲁森林人(车架号:JFISJ52D8DG032636)车辆,价格人民币248800元,分期资金金额为174000元,分期手续费费率为9.49%,合同项下分期手续费金额为16512.60元,分36期偿还,原告新中驰公司作为保证人。同日,被告汪羽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向农行城西支行出具担保承诺函,愿意先于购车人提供的抵押担保承担保证责任,如购车人逾期3月履行上述债务,可直接由农行城西支行划收存放的保证金,用以垫付或代偿购车人所欠债务。同日,原告与被告周小平签订《反担保协议》,约定在本案《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汽车分期业务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购车人逾期支付,造成原告代偿的情况,周小平同意将所购置车辆设定原告为第二顺序抵押权人。购车人逾期三次未还款的,应在第三次逾期还款日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到原告处就代偿问题重新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周小平应立即一次性偿还代偿的借款本息,并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若周小平仍不履行的,应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以违约金额的20%计算,造成诉讼的,周小平还应承担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其后,周小平刷卡透支174000元用于购买约定车辆。在还款过程中,自2015年9月起,周小平已连续逾期还款4期以上,2016年1月29日,农行城西支行从原告保证金账户扣款23000元,同年6月29日,原告代为向农行还款36713.69元,合计59713.69元,用于归还周小平本案中全部债务。另查,浙G×××××号车(车架号:JFISJ52D8DG032636)登记在被告周小平名下,并于2013年9月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农行城西支行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原告为第二顺序抵押权人。被告汪羽与周小平于2002年9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小平、汪羽于本案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金华新中驰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59713.69元,并支付违约金11942.74元。二、原告金华新中驰汽车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周小平名下的浙G×××××号车(车架号JFISJ52D8DG032636)在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金华新中驰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小平、汪羽共同负担(在履行时加付此款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诉讼标的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廖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