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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初霖诉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初霖,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3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初霖。委托代理人王菲。委托代理人施佰芝,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凤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然,该局法制科科员。委托代理人安依民,该局新阳路派出所科员。原审第三人马勇。再审申请人初霖因诉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以下简称道里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终1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初霖申请再审称,道里分局对马勇处罚过轻,办案违法,放纵了于献隆、薛欣两个共犯,主要证据自相矛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道里分局提交意见称,其对马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一、二审判决,驳回初霖的再审请求。马勇与道里分局的答辩意见基本一致。本院认为,道里分局根据初霖、马勇的陈述,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及初霖的伤情诊断、鉴定书等证据材料,认定马勇将初霖打伤的事实清楚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马勇作出哈里公(新阳路)行罚决字(2014)221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初霖的再审请求及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初霖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初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初霖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鹏跃代理审判员  马鸿达代理审判员  冷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