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475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住安仁县。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于2016年5月15日被羁押,201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4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霞、胡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租赁了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径贝新村40-2栋一楼用于经营麻将馆。同年5月,被告人陈某利用该麻将馆内的两个单间用于容留、介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非法牟利。2016年5月14日晚23时许,民警在上述房内现场查获了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女子吴某、周某及嫖客两名。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辩称其没有容留、介绍卖淫。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租赁了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径贝新村40-2栋一楼用于经营麻将馆。同年5月,被告人陈某利用该麻将馆内的两个单间用于容留、介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非法牟利。2016年5月14日晚23时许,民警根据举报线索在上述房内现场查获了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女子吴某、周某及嫖客姚某、雷某。2016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2016年5月14日22时许,我的老乡打电话给我说要他带老婆过来睡觉,23时许该老乡带着两个女子来到我的麻将馆,我没有说话就出去了。次日凌晨2时许我回到麻将馆就发现被查封了,我不知道他们后来做了什么。麻将馆是我2012年租,2015年退租,2016年4月27日我又把麻将馆租回来。我租回来后,就发现里面有隔了两个房间。那两个女子就15号那天在那里接客,我出去玩了,不知道他们要干什么,我没有给周三妹打电话,让其从广州过来“做生意”。二、证人证言:1、吴某:2016年5月14日23时许,我到径贝新村40-2栋一楼的麻将馆找“老陈”玩,后来我就站在一楼招嫖,这时就有一名男子过来跟我谈好价格,100元做爱一次,然后我就把该男子带进“老陈”提供的炮房里去,我们刚脱完衣服准备做爱时,就被民警抓获了。进屋后,该男子就给我100元嫖资,后来民警来时我担心被抓,就把钱塞回给他。5月2日和3日两天,我在老陈那里接客6个人,每次都是晚上,每次接客都是带到“老陈”提供的炮房里做爱,每次我接客老陈就会到外面守着。炮房在径贝新村40-2栋一楼麻将馆内,里面隔出了两个小房间,其中里面的房间是我卖淫的炮房,另外一个房间是给另外一个卖淫女的,她叫周某,昨晚她在另外房间接客时被民警抓获了。我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老陈”的,并到西乡靠着“老陈”进行卖淫,所以房间应该是“老陈”设置好的,因为之前他叫我做他女友不收我任何钱,我就答应了。我昨晚接客时老陈就在我旁边,之前我发现里面有个炮房门关着,“老陈”叫我出去,我就知道周某在里面接客,周某和我说是“老陈”叫他过来卖淫的。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老陈”就是被告人陈某,嫖客是姚某,辨认出一起卖淫的周某。2、姚某:证实其在西乡一个麻将馆里准备嫖娼的事实,与吴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我和女子谈价时还有一名老头站在旁边,离女子大概一米左右的地方,并东张西望,女子带我往麻将馆里面走时,老头就站在门口。之前我路过麻将馆时,老头对我招手,我就过去了,老头说“有妹子搞不搞,100元”,这时女的就出来了,女的说100元一次,女的就带我进去了。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陈某就是旁边的老头,吴某是卖淫女。3、周某:2016年5月14日23时许,我朋友吴某带我到西乡径贝新村40-2栋一楼的麻将馆找“老陈”,“老陈”说在这里做生意(卖淫)很赚钱,他为我提供炮房,赚钱了他拿三我拿七,我同意了。当晚我在巷子口招嫖,跟一男子谈好100元做一次后将男子带到“老陈”给我提供的房间内。我和男子发生了性关系,男子给了我100元,刚做完就被民查获,民警还查获了我们使用的避孕套。“老陈”知道我们卖淫的,麻将馆内设了两个单间,一个是给我卖淫用的,另一个是吴某卖淫用的,房间是“老陈”提供,我之前多次接到“老陈”电话叫我过来卖淫。当时我跟嫖娼男子谈价格时,“老陈”在场,他跟嫖客说玩一下吧,这里很安全的,你放心,然后嫖客就点了下头,我就带着嫖客进去了。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老陈”就是被告人陈某,辨认出嫖客是雷某,辨认出一起卖淫的吴某。4、雷某:证实其在西乡径贝新村40-2栋一楼与一名白衣女子嫖娼的事实,与周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我在与卖淫女谈价格时,该女子旁边有一个老头,不时看我一眼,后来老头对我说“没事的,你放心吧”,我就点了一下头,后来我就跟女子进去房间内做爱了。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陈某就是旁边的老头,周某是卖淫女。5、王某:我是西乡径背村40栋的房东,我把一楼租给陈某,他自己说用来做小店。他是2016年1月21日开始租的,陈某自己改了两个小房间。三、物证、书证:物证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四、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五、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实卖淫女在巷口招嫖的情况。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辩称其没有容留、介绍卖淫。对此本院认为,证人吴某指认陈某提供麻将馆内的单间供其及周某卖淫。证人周某证实其和证人雷某谈嫖资时,陈某在场,并跟雷某说“玩一下吧,很安全”,并指认陈某在其卖淫所得中提成并提供麻将馆内的单间供其及吴某卖淫。证人姚某、雷某亦证实陈某有与谈价钱及告知在此嫖娼安全的行为。证人王某证实将径贝新村40-2栋一楼租给陈某时房间并未隔出两个单间。上述证人之间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此外结合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卖淫女在巷口招嫖的监控录像,足以证实陈某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促使卖淫嫖娼行为得以顺利进行,并为卖淫者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应以容留、介绍卖淫定罪量刑。故对被告人陈某的无罪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涂 丹人民陪审员 林 长 福人民陪审员 陈 施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佳(兼)书 记 员 陈 雪 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