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4224号原告:戚某,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鸣,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同欣,巩义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戚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戚某承担。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令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