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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经营部与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经营部,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340号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经营者:周义志。被申请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法定代表人:蔡向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经营部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高桂娟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谷路368号房产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经营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经营部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高人桂娟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谷路368号房产的产权交易;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晓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马千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