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6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685号原告张某1,男,193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张某2,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张某3,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云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