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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1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肖兴友与杜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兴友,杜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2059号原告肖兴友,男,1954年5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杜敏华,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案由:买卖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兴友与被告杜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21日,肖兴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杜敏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兴友撤回对杜敏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收取262元,由原告肖兴友负担。审判员  付荣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