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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民终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严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严某,徐某,监利县章华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天府东路25号。负责人:李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覃世方、李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法定代理人:严奉海。法定代理人:李小兰,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玉沙八街**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法定代理人:徐国军。法定代理人:万大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监利县章华小学,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华容路。法定代表人:黄国成,该校校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某、徐某、监利县章华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以与严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军华审 判 员  谢本宏代理审判员  潘川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