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3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汪某,深圳市宝诚坤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297-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5楼,组织机构代码某号。负责人郭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咏雪、夏枫,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汪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口华清园某栋,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深圳市宝诚坤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一村阳光花园18栋A单元2802,组织机构代码56275030-5。法定代表人汪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汪某、深圳市宝诚坤鼎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912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前次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对被执行人汪某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口华清园某栋1某房(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某号)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案外人异议被裁定驳回且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被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继续执行的条件已成就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摇珠选定深圳市龙房地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的现值进行评估并已作出深龙房估字(2016)第某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的评估现值为人民币2708153元。评估报告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及《解封申请》,以被执行人已清偿全部债务人民币1325742.26元为由,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结案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5657.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某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口华清园某栋某房(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某号)的查封;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辉审 判 员 候 旭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