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威狐男装店与吴聪英、吴元鑫、肖牵凤、叶仁兴、许昌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威狐,吴聪英,吴元鑫,肖牵凤,叶仁兴,许昌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201号原告:福州市台江区威狐男装店,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林绅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卿,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熙,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聪英,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吴元鑫,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肖牵凤,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叶仁兴,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许昌花,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原告福州市台江区威狐男装店与被告吴聪英、吴元鑫、肖牵凤、叶仁兴、许昌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对被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光辉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人民陪审员 黄道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