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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威狐男装店与吴聪英、吴元鑫、肖牵凤、叶仁兴、许昌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威狐,吴聪英,吴元鑫,肖牵凤,叶仁兴,许昌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201号原告:福州市台江区威狐男装店,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林绅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卿,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熙,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聪英,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吴元鑫,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肖牵凤,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叶仁兴,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许昌花,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原告福州市台江区威狐男装店与被告吴聪英、吴元鑫、肖牵凤、叶仁兴、许昌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对被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光辉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人民陪审员  黄道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