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苟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648号原告:苟某某,女,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罗某某,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苟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苟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苟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廷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冰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