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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刑初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孔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刑初00162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因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妮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12时9分许,被告人孔某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从磐安县深泽乡上亨堂村往磐安县新渥镇方向行驶,途径磐缙线18KM+50M上亨堂路段时被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孔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83mg/100ml;经鉴定,该涉案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和血样提取视频,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查询结果,物证检验报告,醒酒记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孔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军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柳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