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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7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传令与赵改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令,赵改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9**民初1543号原告刘传令,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改花,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令诉被告赵改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令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传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传令承担。审判员  曹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