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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书龙与被执行人徐刚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书龙,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汤书龙,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富军,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徐刚,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汤书龙与被执行人徐刚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徐刚向原告汤书龙赔偿各项损失19000元,其中4000元已当庭给付,剩余15000元由被告徐刚在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清结。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徐刚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汤书龙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汤书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徐刚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徐刚家庭困难,无执行能力,后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徐刚先支付申请人汤书龙现金5000元,剩余10000元由徐刚在2016年12月30日前自行支付给汤书龙,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汤书龙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执行款5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汤书龙领取。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徐刚承担。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夏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