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52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廖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2016年9月19日,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磊代理审判员 尹 慷人民陪审员 李帮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