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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52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廖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2016年9月19日,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磊代理审判员 尹 慷人民陪审员 李帮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