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温颖欣与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冯辉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颖欣,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冯辉权,林翠萍,林小霞,孙方宇,鹤山市和建润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四海电路板有限公司,鹤山市禾信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97号申请执行人:温颖欣,女,汉族,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任坚明,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玉桥元里村朗围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辉权。被执行人:冯辉权,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林翠萍,女,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林小霞,,女,汉族,1989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孙方宇,孙方宇,男,汉族,1981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鹤山市和建润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中山路132号之二。法定代表人:冯辉权。被执行人:鹤山四海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莺朗街35、37号。法定代表人:林翠萍。被执行人:鹤山市禾信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石常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温颖欣与被执行人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冯辉权、林翠萍、林小霞、孙方宇、鹤山市和建润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四海电路板有限公司、鹤山市禾信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本案所查封被执行人鹤山市禾信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座落于鹤山市共和镇共兴路186号的108套房屋,其中66套已抵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28套抵押给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另14套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为了便于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将本案查封的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14套房屋和本院(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199号案[执行案号:(2016)粤0784执99号]所查封的已抵押给该行的53套房屋,合共67套房转交由本院(2016)粤0784执244号、245号案进行处理,本案作参与分配。另66套已抵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房屋,根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的来函,本院将该66套房屋连同本院(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199号案[执行案号:(2016)粤0784执99号]所查封的已抵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60套房屋,合共126套一并交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处置。另28套抵押给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房屋,也一并交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的其他房产均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9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洽胜审判员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志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