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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树东与谢进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东,谢进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6977号原告杨树东,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程良奎,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进任,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660,000元,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60,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相应的借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算书,确认尚欠原告660,000元,被告未能及时予以偿还属实,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进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树东借款66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6年4月6日起支付自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被告谢进任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晓  屏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书 记 员 李    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