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连珍与新疆鲁新棉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支付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珍,新疆鲁新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331号申请人王连珍,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五家渠市101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新疆鲁新棉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43238-2,住五家渠工业园区。申请人王连珍与被执行人新疆鲁新棉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支付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师劳仲裁案字(2015)6号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师劳仲裁案字(2015)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连珍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许亚军审判员 党天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