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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孙玉凤申请执行张文生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凤,张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凤,女,1963年9月27日生,甘肃文县人。被执行人张文生,男,1967年10月11日生,甘肃文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凤与被执行人张文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甘1222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文生已履行了执行标的,将刨床、空压机、电钻等物返还申请执行人孙玉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222执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