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8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嘎与朱鸿伟、李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嘎,朱鸿伟,李旭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8166号申请人:张嘎。被申请人:朱鸿伟。被申请人:李旭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嘎诉被申请人朱鸿伟、李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鸿伟、李旭光银行存款人民币42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二被告同等价值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沈河区万柳塘路22号3-4-1(建筑面积64.43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嘎所有的位于沈河区万柳塘路22号3-4-1(建筑面积64.43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新档案号:2-2-0047717);二、冻结被申请人朱鸿伟、李旭光银行存款人民币48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蕴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