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晓东与被执行人李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晓东,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安晓东。被执行人李浩。申请执行人安晓东与被执行人李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晓东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