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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39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身份证号码×××153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武鸣县双桥镇八桥村乐山。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5年10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幸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黄某在淘宝网上注册“善男善女1”和“风行天下9009”两家网络商铺,并通过网络销售的方式在上述两家商铺内销售黑蚁王、男人王、硬十天、VigRx、Viagra、MAXMAN、纤体果、BeautyFruit、金色胶囊、YONGGANG、VOLUME、STREEOverLORD、PowerV8、MaxIDUS、MaxMAN、“鲜辣椒瘦身”、“虎王”、“GMP”、“红色胶囊”商品。期间,黄某销售黑蚁王、男人王、硬十天、VigRx、MAXMAN得款人民币16650.5元;销售纤体果、YONGGANG、PowerV8、MaxIDUS、MaxMAN得款人民币33890元。2015年10月27日,公安人员在黄某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瑶池十二巷Y0825出租屋301房的居住处扣押Bodybeauty70盒、Greencoffee117盒、BeautyFruit17袋、巴西减肥咖啡46盒、美体咖啡32盒、YONGGANG176盒、MaxMAN45盒、STREEOverLORD12盒、MAXMAN15盒、Viagra6樽、VigRx6盒、YCTPaHEHNE607片、MaxIDUS58片、金色胶囊20片、PowerV8性药9盒、红色胶囊性药1片、黑蚁王性药11盒、虎王性药3盒、鲜辣椒瘦身减肥药1盒、硬十天性药1盒、纤体果减肥药16盒、VOLUME性药1盒、男人王性药21盒、Elimnlatingweight性药157袋。经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认定,黄某销售的黑蚁王、男人王、硬十天、VigRx、Viagra、MAXMAN为假药,纤体果、BeautyFruit、金色胶囊、YONGGANG、VOLUME、STREEOverLord、PowerV8、MaxIDUS、MaxMAN为涉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扣押物品清单,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移送书,关于涉案产品的快检情况说明,检测情况说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请佛山市高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鉴定产品的鉴定清单,高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的请示,关于黄某涉嫌销售“MAXMAN”等产品的说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指认笔录,证人曾某、陈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徐某、赵某、林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卢 军审 判 员  张国政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骏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