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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执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文元与刘付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元,刘付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保149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元。被申请人刘付仓。高阳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20日杨文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付仓名下的在95062.03元范围内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