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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德华与龙国庆、赵金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德华,龙国庆,赵金珍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财保92号申请人陈德华。被申请人龙国庆。被申请人赵金珍。申请人陈德华与被申请人龙国庆、赵金珍之间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龙国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的账号62×××69;二、冻结被申请人赵金珍在临邑县农商银行的账号91×××57;三、查封被申请人龙国庆名下车号为鲁A×××××小型普通客车;四、查封担保人XX、龙长荣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临邑县临盘镇西安路路东(房产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文义审判员  聂志军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恩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