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万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付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万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16-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万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运河东一路184号经贸中心A座5楼。法定代表人陈海生。被执行人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付治国,董事长。被执行人付强,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万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付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付强名下位于香坊区赣水路26号地王大厦4层5号房屋(权证号:20××29)和6层5号房屋(权证号:2008067**),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上述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付强名下位于香坊区赣水路26号地王大厦4层5号房屋(权证号:20××29)和6层5号房屋(权证号:2008067**)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紫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活着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