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8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华诚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诉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诚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8358号原告:华诚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9-1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德,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华诚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康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北京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内青洲路。法定代表人:游景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峥武,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原告华诚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高科技公司)诉被告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华诚高科技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诚高科技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诚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华诚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 明 宇审 判 员 黄 占 山人民陪审员 陈 福 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昕李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