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与余庆国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余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阳大道19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5098-X。法定代表人:胡小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庆国,男,1956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与余庆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庆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