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薛业锋与薛海林、戴春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业锋,薛海林,戴春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1769号原告:薛业锋,居民。被告:薛海林,居民。被告:戴春倩,居民。原告薛业锋诉被告薛海林、戴春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业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海林、戴春倩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业锋诉称,2014年8月29日,被告夫妻二人以合伙做生意为由,让原告出资30万元,并出具了1张收条,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约定22日为结算分红日,每2月结算一次。合伙期间,为拓展市场,原告又出资近60万元,用于新店面装修与营业周转,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店面股权转让给他人,经原告要求,被告同意将原告的出资款转为借款,同时原告退出合伙,在被告偿还原告15.5万元之后,原、被告一致同意将借款数额定为7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张借条,并承诺年底前还清,同时考虑到原告的情况,被告自愿再给原告5万元作为酬劳,也出具了一张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且被告更换联系方式,故意躲避,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8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薛海林、戴春倩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原告薛业锋与被告薛海林签订《香港名扬美容美发连锁机构合作合同》,约定原告出资125万元,投资被告薛海林位于江阴××路两家店面,合作时间为2014年8月30日至2017年8月30日,原告陆续以各种方式进行了投资。后原告薛业锋与被告薛海林协商解除合作关系,原告投资于被告店面的款项转化为被告薛海林向原告的借款,2014年12月19日,被告薛海林向原告出具了1张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薛海林借薛业锋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在年底还清借款人:薛海林2014年12月19日”。2014年12月26日,被告薛海林、戴春倩共同向原告出具了1张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薛业锋人民币伍万元整,在年底还清(2015年2月16日)薛海林戴春倩2014年12月26日”。后两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薛海林与被告戴春倩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2张借条等载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薛海林自愿向原告出具1张借条,确认借到原告借款75万元,与原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其应当予以归还。被告薛海林、戴春倩自愿共同向原告出具1张借条,确认借到原告借款5万元,与原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两被告应当予以归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被告薛海林向原告借款7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借款发生在与被告戴春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戴春倩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薛海林与原告薛业锋就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原告亦知道该约定,本院确认被告薛海林所欠原告75万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海林、戴春倩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薛业锋借款8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00元,由被告薛海林、戴春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殷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蝶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