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乌兰塔拉乡莲花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范亚琴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乌兰塔拉乡莲花山村民委员会,范亚琴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552号原告:前郭县乌兰塔拉乡莲花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喜江。被告:范亚琴。本院审理的原告前郭县乌兰塔拉乡莲花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范亚琴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前郭县乌兰塔拉乡莲花山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宝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