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1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邹异珍、潘河川等与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异珍,潘河川,潘玉婷,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1120号原告邹异珍,个体工商户。原告潘河川,个体工商户。原告潘玉婷。被告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异珍、潘河川、潘玉婷与被告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邹异珍、潘河川、潘玉婷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21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准许原告准许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邹异珍、潘河川、潘玉婷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邹异珍、潘河川、潘玉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万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玉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