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6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游连发、廖申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游连发,廖申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779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高仲,职务总经理。被告:游连发,男,汉族。被告:廖申鸿,女,汉族。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游连发、廖申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兆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