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02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易斯权与肖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斯权,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易斯权。法定代理人易敏龙。被执行人肖波。申请执行人易斯权与被执行人肖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波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波与申请执行人易斯权、法定代理人易敏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波于2016年9月2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易斯权经济损失30000元,之后余款分七期依次偿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底支付30000元、2018年11月底支付30000元、2019年11月底支付30000元、2020年11月底支付30000元、2021年11月底支付30000元、2022年11月底支付30000元、2023年11月底支付16338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娄底市娄星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建农审 判 员  谭周祥审 判 员  曹勤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