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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2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江苏氿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氿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民终22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氿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西氿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57259534-5.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新,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三水大道239-6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峰、曹爱春,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氿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氿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氿龙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华扬公司向氿龙公司支付维修款28.4428万元。事实和理由:关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氿龙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对质量问题有了相关的书面确认,华扬公司也承诺来维修。氿龙公司也通过函件要求华扬公司来维修,而华扬公司因氿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的原因并未实际来维修。氿龙公司在告知维修事项未果后委托第三方维修,共计发生维修费28.4428万元,且已实际支付。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在保修期内,当发现装修安装工程有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承包方维修,若不能及时维修,业主有权自行维修,所发生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一审对工程质量问题及维修款项的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华扬公司答辩称:关于质量问题在一审已经充分查明,华扬公司是按照双方约定及时进行了维修。在华扬公司完成修复,要求给付工程款期间,氿龙公司一直未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知道华扬公司起诉催要工程款时,氿龙公司才以质量问题拖延支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氿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扬公司支付其公司垫付的维修款28.4428万元;2、华扬公司承担延期完工的违约金及相关损失1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华扬公司承担。一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日,泰州市华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均称华扬公司)与江苏氿龙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苏氿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均称氿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华杨公司承包江苏氿龙文化创意产业园多功能厅的室内装修及安装工程。约定开工日期为2012年9月3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2日,工期总天数为9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518.52951万元,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确定,按照调整后的工程清单报价的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调整,变更和新增加的项目现场签证确认。清单报价中有的,执行清单报价单价;清单报价中没有的,经现场工程师审核后确定。按招标交付要求,当工程量完成40%时,付合同价款的25%;工程量完成80%时,付至合同价款的60%;工程竣工,付至工程价款的70%;工程结算审核结束,付至审核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结清尾款。工程质保期为二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签订合同后,华扬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3年11月17日,氿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出具《接收说明》一份,载明氿龙文化公司的室内装修由华扬公司承接,于2013年10月6日交工并交其营业。施工中,氿龙公司支付工程款情况如下:2012年12月13日支付95万元,2012年12月25日支付100万元,2012年12月28日支付80万元,2013年2月3日支付85万元、2013年9月7日支付2万元、2013年9月13日支付5万元、2013年9月27日支付3万元,2013年10月1日支付2万元、2013年10月11日支付2.8万元、2014年1月29日支付25万元。2012年11月2日,华扬公司向氿龙公司发出付款申请,内容为:氿龙公司的多功能厅内部装修于10月3日已完成装修工程量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但建设方以诸多客观理由拒付工程款,施工方多次催款未果。碍于情面及尊重建设方的承诺,施工方继续施工。截至11月2日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0%左右,施工方处于完全垫资状态,目前已进入成品主材定制阶段,急需大量资金。为体现合同的严肃性并确保工期,施工方严重声明,如在11月9日前工程进度款不拨付到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建设方承担。2012年11月21日,华扬公司曾向氿龙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内容为:氿龙公司多功能厅内部装修于10月3日已完成装修工程量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施工方多次催款未果,因甲方首批款严重延长付款时间,截至11月21日已完成总工程量的70%-80%。严重影响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导致不必要的浪费,现施工方急需资金定制成品主材,希望甲方给一个明确的答复,否则将停工等待资金到位,停工期间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均由甲方承担,若影响施工,工期顺延。周伟在工程联系单上签字“本月底支付”。2014年8月20日,氿龙公司出具了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列明装修工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包括壁灯不亮、护墙霉变、拉手松动、镜子霉变、玻璃霉变、吊顶脱落、马桶盖松动等数十项内容。华扬公司工作人员在通知上签字,内容为“由于施工方产生的质量问题,我方近期负责修缮”。2015年2月16日,华扬公司与氿龙环保科技信息(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氿龙环保公司)签订了《江苏氿龙国际宴会中心装饰工程审定单》一份,载明:工程最终审定价为499.8万元,其中装饰部分441.8万元,安装部分58万元。增项明细:(1)土建设计费1.8万元;(2)楼梯支模0.5万元;(3)消防漏水返修0.6万元;(4)屋面钢架加固4.8万元;(5)屋面钢架除锈剂刷防锈漆0.56万元;(6)小宴会厅及二层客房找平1.28万元;(7)零工4.1万元。减项明细:(1)金箔与壁纸差价扣5万元;(2)木工板差价扣1万元;(3)干挂石材角钢差价与大厅隔墙钢架相抵消。并注明本审定单最终作为本工程决算附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此为本工程最终审定价格,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同日,华扬公司与氿龙环保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载明:装饰工程总款项为519.8万元,其中工程审定价为499.8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为20万元。氿龙环保公司已代付税金33万元,已支付工程款399.8万元,现还欠华扬公司工程款87万元。经双方协定,由氿龙环保公司于2015年5月底前还款30万元,于2015年8月底前还款32万元,于2015年10月底前结清尾款25万元。如逾期不还,则欠款总额按银行贷款最高利息的三倍(月息1.5分)计算。华扬公司承诺于2015年9月前负责把本工程存在的所有质量问题修补好。2015年6月4日,华扬公司向氿龙环保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氿龙环保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7万元。2015年6月10日,氿龙环保公司向华扬公司发函,称涉案工程出现的多处质量问题,至今未履行承诺进行维修,其中807包厢自装修以来因霉变、有异味从未使用过,现在其他地方又有很多处出现问题。上述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经营,也是造成工程款未付的主要原因。请贵司抓紧时间安排维修,否则,影响经营的所有损失都有贵司承担。因氿龙公司与氿龙环保公司未支付工程余款,华扬公司遂于2015年7月21日诉至法院,请求氿龙环保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后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宜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氿龙环保公司限期支付华扬公司工程款87万元及相关利息。审理中,氿龙公司提供氿龙国际装饰施工产生质量修补问题的工程量结算编制单及领款凭证2份,编制单上有“工程量,杨晓明”的签字字样,领款凭证载明杨晓明领取装修补款两次共28.4428万元,领款时间为2015年7、8月份。氿龙公司陈述,在向华扬公司发函催修未果的情况下,其公司将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交由杨晓明维修,共产生费用28.4428万元。对此,华扬公司认为:1、清单上存在的属于其公司维修范围的事项已经修复完毕,不存在另行维修的情况。2、领款凭证上杨晓明身份不明,非有从事装饰装修资质的公司,不能确定维修的真实性、合理性。3、证据形成时间在2015年7、8月份,也就是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氿龙环保公司支付工程款之后,与常理不符。如果经其公司维修之后仍有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其公司维修,如在2015年7、8月份将工程交由他人维修,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之前其公司是履行了维修义务,因为酒店一直在正常的经营状态。上述事实,有氿龙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问题通知书、函件,华扬公司提供的审定单、付款计划、催款函、民事判决书及原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华扬公司与氿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氿龙环保公司向华扬公司发函要求维修等行为氿龙公司也予以认可,故氿龙环保公司的行为对氿龙公司也发生约束力。关于氿龙公司主张的修复费用问题,双方对于是否已经修复存在争执。即使存在氿龙公司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的事实,但在现状已经改变的情况下,已无法确认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原因力。根据氿龙公司提供的维修结算单,显示范围与质量清单范围并不完全一致,且存在整镗门或墙纸等拆除重新安装等修复行为,其维修的合理性、必要性及费用标准不能确认。对此,氿龙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公司要求华扬公司赔偿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氿龙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问题,根据相关现场签证联系单所反映的施工进度,氿龙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不能完全归责于华扬公司。此外,从氿龙环保公司与华扬公司签订的审定单及《还款计划》来看,双方已做结算,除约定质量问题之外无其他争议,应视为双方已经将全部工程事宜结算完毕。氿龙环保公司在另案诉讼中就工期延误抗辩未获支持,现氿龙公司再主张,法院也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氿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80元,由氿龙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对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补充查明:在华扬公司2015年7月21日起诉氿龙环保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2015)宜民初字第1615号案件(开庭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中,氿龙环保公司辩称其公司未在2015年5月支付工程款是因为工程存在问题需要修补,其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发函要求华扬公司对工程进行维修,华扬公司在还款协议中承诺9月底全部修好,但到现在为止尚未修复。在该案审理中,氿龙环保公司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楼包厢807、811自装修至今,由于霉变一直不能使用;二楼客房排气管道没有连接,有的封堵,造成臭味;二楼客房门锁损坏,未提供读码器,不能使用;以上问题已造成很大损失,需酌情赔偿,同时其提供照片若干,证明还款协议中载明的质量问题尚未修补好,工程仍存在问题,另提供了氿龙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发给华扬公司的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以及氿龙环保公司于2015年6月6日发给华扬公司的函。二审中,氿龙公司陈述:其在2015年7月初开始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修了一个月左右。当时在2015年6月10日给对方发函后,对方并未回函,其也多次打电话,但对方都说很忙没时间修理。如果问题不解决会影响酒店生意,在没有办法情形下才安排第三方来修理。华扬公司则表示:其在2014年的整改通知单签订后不久就陆续派人维修了,在2015年7月21日其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后,在2015年8月25日开庭时氿龙公司的法人当庭陈述并未维修,与现在的陈述相矛盾。氿龙公司是为了拖延工程款,与第三方制作了相应的维修证据。属于其一方的问题其都全部修理好,酒店也是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的。二审再查明:氿龙公司与氿龙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周伟。周伟在二审中表示因涉案工程房屋产权是氿龙环保公司,所以是氿龙环保公司与华扬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氿龙公司是租赁的氿龙环保公司的房子。以上事实,有一审卷宗中(2015)宜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及二审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案争议焦点为:氿龙公司主张的委托他人维修产生的修复费用是否应由华扬公司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中,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对修复情况存在争议,华扬公司主张其已实际进行了维修,而氿龙公司则主张系其另行委托他人在2015年7月初进行了一个月左右维修,并提供了修补的工程量清单及2015年7月25日和8月10日两张领款凭证。经审查,华扬公司在2015年7月21日起诉氿龙环保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氿龙环保公司当时虽提出质量抗辩,但仅是认为质量问题至今尚未修复,同时还提出因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失,需酌情赔偿,并未提及其已委托第三方修复。从目前氿龙公司的举证来看,其主张的修复费用在2015年8月10日即已全部产生,而涉及工程款纠纷一案系2015年8月25日开庭,氿龙环保公司在该案中已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但却未提及任何委托修复及费用问题,明显不符合常理。另根据华扬公司与氿龙环保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当时双方约定的是华扬公司承诺于2015年9月前负责把本工程存在的所有质量问题修补好。现氿龙公司主张其委托他人在2015年7月份即进行了修复,该时间早于约定的修复时间,其现并无证据证明华扬公司已在此之前明确拒绝修复或同意由其委托他人修复,故氿龙公司提前自行委托他人修复也不能约束华扬公司,况且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当初质量整改通知单中的范围也不完全一致,维修的合理性、必要性及标准均无法确认。同时,根据双方的陈述可以确认目前的现场是已经过修复处理,现状已被改变,无法再确认具体的质量问题及原因,故亦无法通过鉴定来确定修复费用。综上所述,氿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66元,由上诉人氿龙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杰明代理审判员  王静静代理审判员  景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冬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