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玉兰申请执行孙德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兰,孙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6执371号申请执行人玉兰被执行人孙德利本院在执行人玉兰与孙德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德利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朝洛蒙审判员 :庞 天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