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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希栓与耿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希栓,耿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1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栓。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和,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建国,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希栓因与被上诉人耿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信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2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希栓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希栓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希栓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王希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万旺审判员  仪迅雷审判员  杜文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