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终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希栓与耿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希栓,耿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1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栓。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和,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建国,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希栓因与被上诉人耿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信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2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希栓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希栓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希栓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王希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万旺审判员 仪迅雷审判员 杜文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