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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贤文与被执行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贤文,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周贤文,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812243113、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石俊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13民初32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龚明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