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6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253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小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