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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6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253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小翠 微信公众号“”